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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主合同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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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哪些借款合同是無效借款合同?

對於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的法律後果是:   1、借款人返還借款   合同無效後,當事人依據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無論當事人對締結合同是否有過錯,依據無效合同取得、佔有的財產因無合法根據,都應當返還對方。針對無效借貸合同而言,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尚未履行,則不得履行。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已經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返還借款。   2、賠償損失   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將給當事人帶來損失,這裏的損失,一般指貸款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息損失。注意,這裏不是雙方約定的利息,而是根據銀行匯率情況確定的利息額。如果有其他損失,還應當承擔賠償其他損失的責任。如果貸款人已經提供借款,返還借款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借款人應當賠償損失;如果貸款人實際未提供借款,但合同無效是借款人過錯造成的,則由借款人向貸款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如果合同是雙方過錯造成的,則由雙方按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3、追繳財產   如果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對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收繳。對於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