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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對帳函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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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對帳函訴訟時效
財務對帳單能不能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蓋章或者雖未簽字:(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