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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無法進行鑑定的情形有些什麼

法律2.13W
常見的無法進行鑑定的情形有些什麼
常見的無法進行鑑定的情形有些什麼
(1)病歷遺失:沒有病歷或病歷不完整、不充分將導致無法進行醫療過錯認定。
(2)病歷偽造與篡改:若患方認為醫方病歷存在偽造、篡改情形,雙方就病歷真實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無法提交鑑定申請。
(3)未進行屍體解剖,無法明確死因:若患者死亡,未進行屍體解剖,且患者死亡原因不能明確的情形下,可能導致無法鑑定的後果。需要特別説明的是:《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目前我國越來越多的城鎮醫療機構具備屍體冷藏的條件,對於死後立即冷藏的屍體,即使超過7日,也可能通過屍體解剖進行死因明確,故不能單以死亡超過7日為由不進行屍體解剖。
(4)無證執業或超範圍執業:醫療過錯鑑定主要針對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及過錯與患者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問題進行鑑定。醫療機構或醫師無證執業或超範圍執業屬於行政管理規定範圍,不屬於醫療損害鑑定的鑑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