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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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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辭職後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有效。
保密協議中的條款,在法律上屬競業禁止條款,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被侵犯,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由於競業禁止協議限制的是員工的勞動權,而勞動權屬於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因此,競業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關鍵在於是否有損員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做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具有實用性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成為商業祕密須具備三個要件: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是不能通過公開渠道直接獲取到的;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權利人對信息採取了保密措施。管理方案、貨源情報、營銷策略、招標投標中的標底和標書、客户名單、產品配方、設計構思以及程序等都有可能成為商業祕密。
其次,《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因此,用人單位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禁止員工在職和離職後傳播、泄漏單位商業祕密。在做出保守商業祕密約定後,按約保守商業祕密就成為勞動者的義務,違約就要承擔約定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