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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對證人的保護

法律1.39W
新刑訴法對證人的保護
我國刑訴法中的證人制度
  新刑訴法第187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本次修改刑事訴訟法針對司法實踐中證人應當出庭而不出庭的問題比較突出的現象,對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作出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進一步完善了重要證人的出庭作證制度和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新刑訴法第188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這是關於強制證人出庭制度和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懲罰措施的規定。在實踐中,要注意把握強制證人到庭的條件,一是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二是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三是證人不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證人不出庭,才可以採取強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