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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證人如何保護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構成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於證人如何保護

對於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的證人,必要時可以採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等個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禁止特定人接觸證人等措施。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七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向人民檢察院請求保護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審查,對於確實存在人身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人民檢察院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主動採取保護措施。
人民檢察院可以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建議法庭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公開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訴書、詢問筆錄等法律文書、證據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的個人信息。但是應當另行書面説明使用化名的情況並標明密級。
人民檢察院依法採取保護措施,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或者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訓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