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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訴集資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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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訴集資詐騙罪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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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怎麼起訴集資詐騙罪



  (一)詐騙案件被害人


    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發佈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以下稱《刑附民範圍》)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有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財物被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的侵財類案件中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應當由辦案機關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經過追繳或責令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也就是説,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應當直接由辦案機關追繳或責令退賠,這一規定看似省去了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麻煩,但實踐當中卻將被害人至於了一個非常尷尬的境地。由於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其在刑事訴訟中就不具有當事人資格,那麼,即使刑事判決書中明確了繼續追繳或退賠的內容,被害人是否可以持生效的刑事判決直接向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就成為了一個有爭議的問題(詳細論述見下文)。


  (二)詐騙案件被害人申請強制執行


    “刑事追繳退賠判決”依據不足。


    所謂“刑事追繳退賠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責令刑事案件被告人將犯罪所得原物退還給被害人,或在原物滅失的情況下,責令被告人以等額價款或同類物賠償給被害人的判決內容。


    對於法院是否應當主動強制執行“刑事追繳退賠判決”,我國現行立法並沒有明確規定,而對於被害人能否申請執行“刑事追繳退賠判決”。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稱《執行規定》)也並沒有將“刑事追繳退賠判決”納入可執行的法律文書的範圍。實踐當中不同法院也存在着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直接將有追繳退賠內容的刑事判決移送執行部門強制執行,而有的法院則認為刑事追繳退賠內容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三)集資詐騙案受害人要請律師嗎?


    作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權利聘請律師,你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是否聘請律師介入,可以就民事部分聘請律師代理索賠。

對於刑事詐騙案,受害者可以結合具體情況、根據自己的決定是否聘請律師來為自己申辯,要求行為人進行民事賠償。將案件委託給律師來辦理後,受害者可以免除自己不懂法律知識的擔憂,同時也能更有把握的獲得相應的賠償,能追繳詐騙款額的概率也相對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