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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財產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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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財產代管人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財產代管人有哪些義務,財產代管人不還債怎麼辦?

一、財產代管人有哪些義務
財產代管人是替被依法宣告失蹤的債務人保管財產的人,其保管義務如下:
(一)妥善保管義務即保護失蹤人的財產不受侵害。財產代管人必須認真履行代管義務,管理好失蹤人的財產,正確行使代管權。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對易於變質的失蹤人的財產採取變價處分,保存價金;防止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毀損失蹤人財物;對侵害失蹤人財產的行為,代管人可以基於此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二)代為清償債務的義務有義務依法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應支付的費用。失蹤人所欠的税費、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失蹤人應支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財產產生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債權人要求失蹤人清償債務、賠償損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請求,代管人拒絕支付的,可以將代管人列為被告提起訴訟。
(三)不履行義務時更換財產代管人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在代管期間喪失管理能力,無力履行代管職責,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蹤人的財產權益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後可依法作出變更失蹤人財產代管的裁決。
二、財產代管人不還債怎麼辦
(一)走司法途徑,向法院起訴這是最後的也是最有效的解決辦法,代管人有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義務,代管人不履行還債義務不能獲得法律的支持。作為債務人的財產代管人,當然為債權債務糾紛中的被告,應當依法院判決履行還債義務,如果經過法院調解審判仍然不還債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強制執行的財產應當是債務人的財產,而不是財產代管人的財產。
(二)提出異議,更換代管人財產代管人的設立謎底有兩個,其一是管理失蹤人的財產,保護期不受損害;其二是保護相對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比如債權的實現。基於這兩個目的,法律對財產代管人設立一定義務。當財產代管人不清償債務,即不履行代管人義務時,作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的債權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更換財產代管人,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後可依法作出變更失蹤人財產代管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