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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轉移後多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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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轉移後多久開庭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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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管轄權轉移要多久

申請管轄權轉移沒有規定申請時間,而是結合到人民法院的辦事效率。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就管轄權轉移的實質而言,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通和補充。《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相關知識:

移送管轄和級別管轄的區別:

1.前提不同,移送管轄的情況下,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而管轄權轉移是將有管轄權的案件交給沒有管轄權的法院

2.客體對象不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具體案件,而管轄權轉移是轉移具體案件和管轄權

3.是否需要上級批准,移送管轄不需要經過上級法院批准,只要人民法院發展對受理的案件沒有管轄權,就應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但受移送的法院認為被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就應當報請上級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而管轄權轉移,只要上級人民法院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的,就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4.適用範圍不同,移送管轄適用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管轄權轉移只適用於級別管轄。

5.移動方向不同,移送管轄在平級法院間發生,特殊情況下發生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管轄權轉移發生在 上下級法院之間。

6.程序後果不同,移送管轄發生錯誤,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而管轄權轉移發生錯誤則會被直接撤銷

7.實質意義不同,移送管轄在於糾錯,而管轄權轉移是級別管轄的微調和變通。

受害的公民在提出訴訟請求的時候是為了追求自己的損害能夠得到幫助的,但是在提出之後發現法院存在和對方有法律禁止的關係時也可以提出管轄存在問題,此時當事人就可以主動申請要求將法院的管轄權力轉移到別的法院以維護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