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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的要條

法律1.97W
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的要條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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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的條件

  一、非法組織賣血罪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面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非法組織賣血違法國家有關規定卻仍然實施的心理狀態。本罪侵害的客體為國家對血液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規定,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

二、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非法組織他人賣血

本罪的行為是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的條件即違反血液製品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擅自策劃、動員、拉攏、聯絡、控制多名供血者抽取體內血液出賣的行為。既包括多名供血者向用血單位或者個人出賣;也包括擅自設立血漿採購點,組織多名供血者接受血漿採集。

(二)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處理

非法組織賣血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是指因非法組織他人賣血行為導致他人傷亡的情形,比如在組織他人賣血活動中,因超量賣血或者因疾病不能抽血的人賣血,到導致賣血者身體健康被嚴重損害甚至發生死亡結果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具有非法組織買血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需要指出,非法組織賣血過程中,不是因為非法組織賣血原因致人傷亡的,以本罪及相應犯罪實施數罪併罰。

(三)不構成本罪的特使情形

根據《刑法》第333條規定,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須同時由以下幾個基本條件: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他人出賣血液具有組織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缺乏其中任何一個基本條件的,一般情況下不能夠構成本罪。比如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而組織他人正常的血液採集行為;或者雖然具有違反法律規定的他人賣血行為,但只是參加者並不是組織者的,一般情況下不能以本罪定罪處罰。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非法組織賣血罪與強迫賣血罪

雖然這兩種犯罪所侵害的同類客體均為國家對血液的管理制度,行為都與他人賣血行為有關,主觀方面都表現為故意。但前者並沒有侵犯賣血者的人身權利;而後者則是以暴力、脅迫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前者的被組織者一般是自願賣血,而後者的賣血行為多是是被迫的。前者須對他人賣血具有組織行為,而後者不以必須具備該行為作為犯罪的構成條件。

(二)非法組織賣血罪與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品罪

雖然這兩者都是血液方面危害公共衞生的犯罪,主觀上都出於故意,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但前者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規定,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而後者則表現為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前者的行為對象只能是血液;後者的對象不僅包括血液,還包括血液製品。前者為行為犯,不需要達到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而後者必須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才能構成犯罪

四、刑事處罰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