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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

(一)客體要件。

怎麼樣才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也對公共衞生造成妨害。只有獻血辦公室和採供血機構才有資格在其被許可的項目範圍內組織他人出賣血液,開展采供血業務。除獻血辦公室或設區的市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組織血源供血。否則,即違反了血源和採供血管理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該非法採集的血液流向社會後,即對公共衞生造成嚴重的妨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本罪客觀特徵集中表現為行為人將血液視為商品而組織他人加以出賣。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具體説來,是行為人在組織他人賣血過程中實施了策劃、指揮、領導的行為。在實踐中,這種行為一般表現為動員、拉攏、聯絡、串聯、制定計劃、下達命令、分配任務、出謀劃策等形式。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判處相應刑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本罪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本條未作規定,一般而言,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多以牟利為目的,但並不以此目的為構成要件。

對於非法組織賣血的行為,是根據上述具體的構成要件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判定,具體情況下不同的涉案數量以及不同的惡劣程度,所認定的違法事實都是不一樣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