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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行查封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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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行查封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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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行查封裁定書

 以下是法院續行查封裁定書範本,可供參考:
 × × × × 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 ××××)××執×字第××–××號
  申請執行人 …… ( 寫明姓名或名稱及有效證件和號碼等基 本情況)。 被執行人……( 寫明姓名或名稱及有效證件和號碼等基本情 況 )。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 作機關、日期、文書字號和名稱),於××××年××月××日向被執行 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 寫明指定履行的義務 和期限), 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或未全部履行) 生效法 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本院查明……( 寫明需查封財產名稱、數量、所在地點等情 況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 《最高 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試行)》第 38 條、第 42 條( 屬扣押財產的引用第 43 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 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 扣押、 凍結) 被執行人×××所有的…… ( 財產名 稱、數量、所在地點等)。 二、被執行人×××負責保管被查封的財產。在查封期間內, 被執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財產;但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
  成被查封財產損失的,應由自己承擔責任。 在查封期間內,被執 行人不得轉移被查封的財產,不得對被查封財產設定權利負擔, 不得有妨礙執行的其他行為。 [或寫:被執行人( 保管人) ×××負責保管被查封( 被扣押)的 財產。在查封( 扣押)期間不得使用被查封( 被扣押)的財產。在 查封期間內,被執行人不得轉移被查封的財產,不得對被查封財 產設定權利負擔,不得有妨礙執行的其他行為。] [凍結財產不需要保管的,不列本項。] 三、查封( 扣押、凍結)期限為×年( 月)。 需要續行查封( 扣押、凍結)的,應當在查封( 扣押、凍結) 期限屆滿前××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的書面申請; 履行義務後 可以申請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輪候查封( 扣押、凍結)的, 本裁定自在先查封( 扣押、凍結) 解除( 或失效) 之日起自動發 生法律效力]。
  ( 代理) 審 判 員×××
  × × ×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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