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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行,查封裁定書

法律1.08W
續行,查封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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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行查封裁定書

你好,對於續行查封裁定書的問題,為依法保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規範財產保全行為,提高保全效率,明確各方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院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訴前、訴訟財產保全及解除保全措施由執行局統一實施,對申請人或原告提供的擔保物的查封、凍結及解除查封、凍結的措施由製作裁定書的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條  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由立案庭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製作裁定書,並於裁定書製作完成後一日內備齊相關送達材料移交執行局。

第三條  訴訟財產保全案件由審理部門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製作裁定書,並於裁定書製作完成後一日內備齊相關的送達材料移交執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