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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傷殘標準和工傷傷殘鑑定

法律3.29W
交通傷殘標準和工傷傷殘鑑定
工傷殘疾等級鑑定標準
工傷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其中一級最重,十級最輕,《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傷殘鑑定的分級原則如下:
5.1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護理依賴。
5.2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護理依賴。
5.3三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護理依賴。
5.4四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護理依賴或無護理依賴。
5.5五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5.6六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5.7七級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5.8八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5.9九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5.10十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