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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能撤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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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能撤回嗎
證人證言能撤回嗎
如果證人證言已經做為證據向法庭提交,即已經當庭出示並經過質證,則不能撤回。《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也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如果只是協商好願意作證,但並未提交法庭,則可以撤回。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證人證言必須是真實有效的,如果證人在法庭上撒謊或者隱匿重要證據,情節較輕就會被罰款甚至拘留,如果情節的嚴重對案件以及社會造成了巨大的影響,那就可能構成偽證罪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