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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可否撤回

如果證人證言已經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已經當庭出示並經過質證,則不能撤回。如果只是協商好願意作證,但並未提交法庭,則可以撤回。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證人證言可否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