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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一般工傷賠償標準

法律2.97W
工地一般工傷賠償標準
賠償標準 一般工傷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五)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為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是規定了雙方確定了勞動關係後,雙方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也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那麼在工作期間,勞動者出現了任何的工傷意外情況時,也是可以通過社會保險和工傷鑑定結果來索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