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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勞動保護用品

法律1.94W
勞動法勞動保護用品
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規定

合理發放和使用員工勞動保護用品是保障員工在生產勞動(工作)中安全與健康的重要措施,勞保用品發放本着安全、經濟、實用、合理的原則發放,具體規定如下。


(一)發放原則


1.1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根據崗位性質及不同的工作環境發放。


1.2根據工作環境本着按需發放的原則,發放不同的勞動保護用品。


2、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及使用年限,參照《天津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範圍標準及使用年限》執行。


3.、勞動保護用品的種類:工作服、防寒服、反光背心、雨衣、雨鞋、安全帽、勞動保護手套、電工鞋。


4、女員工工作服發放規定:管理崗女員工轉正後每兩年發放兩套(黑色外套2件、褲子4條、短袖白襯衣2件、長袖白襯衣2件)。


5、規定


5.1公司物業部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定製和發放。


5.2本着誰使用誰保管的原則,凡屬個人保管、使用不當,丟失和損壞的當事人自行購買(以市場價為準)。


5.3公司員工如果離職、辭職、辭退,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工作服、棉服、雨衣、雨鞋)進行折價收費,賠償價格計算公式為:賠償費=(規定使用月數-領用月數)×購置價格/規定使用月數。


5.4物業部需保證貨物的充足,如常用物品出現缺貨管理員成長初級一次,如屬於特殊需要的提前與物業部取得聯繫。


5.5除屬於上崗必須配備的用品(如反光背心、安全帽)上崗前領取外,其它勞動保護用品需在入職後領取。


5.6凡是需要定製的物品(工作服、棉服、雨鞋等)入職後到物業部登記,待做好後發給入職人員。


5.7勞動保護用品的費用由使用部門承擔。


5.8實習生是否需要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由人力資源中心決定,如需領取費用由人力資源中心承擔。


5.9如需後方人員支援前方或其它工作需求,需要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費用由需求部門承擔。


5.10如有未盡事宜隨時調整。


6、此文件自2014年3月26日開始執行,原《勞保用品發放規定》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