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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9條規定原文內容

法律1.54W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9條規定原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9條規定原文內容
第九條全國港口布局規劃,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編制,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港口布局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港口布局規劃組織編制,並送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徵求意見的材料之日起滿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該港口布局規劃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佈實施;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認為不符合全國港口布局規劃的,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修改意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修改意見有異議的,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