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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抗訴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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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抗訴流程是怎樣的
檢察院抗訴流程是怎樣的
(一)立案審查作為一種事後監督,人民檢察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發現人民法院裁判的錯誤:

1、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申訴;

2、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

3、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

4、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

上述四種途徑也就是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案件的主要來源。

對於以上來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由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進行是否提出抗訴的審查。

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立案以後調(借)閲人民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閲審判案卷後3個月內審查終結。

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原判決、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訴條件,審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非確有必要時,不進行調查。

(二)決定提出抗訴經過審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抗訴、不抗訴、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決定。

(三)製作抗訴書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決定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法律文書,也是引起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法律依據。

抗訴書應當載明:

抗訴的檢察院,抗訴案件的原審人民法院及案號,案件的來源和審查過程,人民法院審理情況,檢察院的審查結論、抗訴的法律依據和抗訴要求,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等事項。

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

抗訴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四)派員出席法庭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人民檢察院接到人民法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的指令後,應當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時間、地點出席再審法庭支持抗訴,實現對再審活動的法律監督。

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之後,也需要在限定期限內審結、並下發判決書。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可以按照收到判決書的提示,在限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抗訴的請求。

若是超過期限沒有抗訴,將會失去抗訴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