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受害人財物返還
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罪受害人銷案是否允許
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罪受害人銷案是允許,因為本身這樣的一種類型的案件的話,它是屬於我們國家機關公訴所進行的,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
1、本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侵犯的是公私財物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財物,但破壞特定公私財物,刑法另有規定的,應依規定處理。
(2)客觀要件
毀滅或者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本罪要求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否則按一般違法行為處理。
(3)主體要件
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的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
(4)主觀要件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2、注意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分,尋釁滋事罪是指,任意破壞損毀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兩者有明顯的界限:
(1)侵犯的課題和對象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要是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行為人往往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行為的,是侵犯財產罪的一種;但尋釁滋事罪侵犯的是社會管理秩序,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是妨礙社會秩序罪的一種。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表現為行為人故意實施了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的尋釁滋事罪則表現為行為人基於尋釁滋事的動機,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觀方面,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行為人出於泄憤報復、嫉妒等各種動機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以毀壞公私財物為目的;而任意毀壞財物的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只是把任意毀壞公私財物為手段,意圖達到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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