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中強行劫取公私財物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搶劫罪犯罪對象“公私財物”包括哪些
一般認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根據通説,犯罪對象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具體物”。進而,可以與“犯罪所得之物”區分開來。所謂“犯罪所得之物”是指犯罪行為人通過犯罪所獲得的財物或物品。且不論“犯罪行為人通過犯罪所獲得的財物或物品”這樣的表述本身就有歧義,就算是沒有歧義,僅指通過犯罪行為所獲得的各種形態的物質利益,那麼,根據上述定義,搶劫罪的犯罪對象也應當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而公私財物則是搶劫罪的犯罪所得之物。
況且,搶劫罪是通過對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施以影響來獲取財物,要説“犯罪行為所作用的”,也應當是人,而不是物。而盜竊罪、搶奪罪中犯罪行為所直接作用的對象即財物,因此尚可説盜竊罪、搶奪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我們認為,“犯罪對象”的出現蓋因我國刑法借用了哲學上“客體”一詞而創造了犯罪客體,為了區分犯罪客體和哲學上的“客體”,才出現了“犯罪對象”一語。但目前通説對犯罪對象的定義籠統而不夠精確,若將之理解為“犯罪行為所作用的、直接體現犯罪客體的物或人或其他載體”也許較為妥當,這樣,搶劫罪雖然其手段行為作用於人,但體能夠現“受到侵犯的財產權利”的則只能是公私財物。所以筆者此處使用“行為對象”一語。
既然搶劫罪的行為對象是公私財物,那麼該“公私財物”應當是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動產(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除外),如實踐中出現的搶劫名貴中草藥、名貴蘭花、電話充值卡等情形。當然包括準不動產,如汽車、船舶等。而不動產難以“當場”取走,所以不應是本罪的犯罪對象。如果強行“霸佔”他人不動產的行為以搶劫罪論處,恐怕會有違一般民眾的法感情,按照民事糾紛解決即可。對此,有的學者正確地指出“不動產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但是,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壓制不動產所有人或佔有人的反抗,轉移登記名義,取得不動產處分可能性的,可以認定為搶劫罪。這與許多學者所主張的直接針對不動產實施侵奪可以成立搶劫罪的觀點不同”。
從我國相關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對於像搶劫罪這樣的重罪來講,法律中規定的負責任的年齡已經不再是16週歲了,只要行為人達到了14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那麼此時就需要實際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至於搶劫罪負責任年齡則也是14週歲,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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