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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無效

法律2.64W
票據行為無效
票據行為包括哪些,票據行為有什麼特徵
你好。一、票據行為是以票據權利義務的設立及變更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票據權利義務的創設、轉讓和解除等行為,包括票據的簽發、背書、承兑、保證、參加承兑付款、參加付款、追索等行為在內。狹義的票據行為專指以設立票據債務為目的的行為,只包括票據簽發、背書、承兑、保證、參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據債務的付款、參加付款、追索等。票據行為的內容: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據並交付於受款人的行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所謂“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製作票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內容並簽名。由於現在各種票據都由一定機關印製,因而所謂“作成”只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所謂“交付”是指根據出票人本人的意願將其交給受款人的行為,不是出於出票人本人意願的行為如偷竊票據不能稱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稱作出票行為。  2、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票據的特點在於其流通。票據轉讓的主要方法是背書,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單純交付。背書轉讓是持票人的票據行為,只有持票人才能進行票據的背書。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票據一經背書轉讓,票據上的權利也隨之轉讓給被背書人。  3、承兑  承兑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兑為匯票所獨有。匯票的發票人和付款人之間是一種委託關係,發票人簽發匯票,並不等於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為確定匯票到期時能得到付款,在匯票到期前向付款人進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簽字承兑,那麼他就對匯票的到期付款承擔責任,否則持票人有權對其提起訴訟。  4、參加承兑  參加承兑是指票據的預備付款人,或第三人為了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進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一種票據行為。它一般是在匯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無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產的情況下發生。  5、保證  保證是指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票據保證的目的是擔保其他票據債務的履行,適用於匯票和本票,不適用於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諾負絕對付款責任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種票據行為。支票一旦經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註明“照付”或“保付”字樣,並經簽名後,付款人便負絕對付款責任,不論發票人在付款人處是否有資金,也不論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間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發票人撤回付款委託,付款人均須按規定付款。二、票據行為特徵;(1)要式性。票據行為應依法定方式進行,才能產生正常效力,這種性質為票據行為的要式性或稱票據的定型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①簽章。票據行為人必須依照簽章規則在票據上籤章,未在票據上籤章或者簽章不合規則的,其票據行為無效。②書面。票據行為的意思表示必須記載在票據上。否則,不能產生票據效力。③款式。票據上應記載的內容、書寫格式和收發室之處等,應依法定款式為之。  (2)無因性。票據行為具備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論其實質基礎關係如何,票據關係的效力與基礎關係相分離,因此,票據行為具有無因性。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主要表現在:①票據行為獨立產生效力,不因基礎關係的無效,瑕疵或者消滅等到而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②票據權利人行使權利,僅應持有和提示票據,證明票據轉移的連續性,不負其他舉證責任,不須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及其有效。  (3)文義性。票據行為的事實及其意思表示內容是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意義而確定的,這種性質為票據行為的文義性。票據記載以外的情事,不得影響或改變票據記載事項的效力。  (4)獨立性。在同一張有效票據上進行的各個票據行為均獨立產生效力,除因形式欠缺而無效的基本票據行為影響外,不受其他票據行為的影響,此種性質為票據行為的獨立性。可以進一步闡釋為兩方面:①各個票據行為均獨立發生,不因某一票據行為而當然發生其他票據行為。②各個票據行為均效力獨立,某一票據行為有效或者無效,並不當然使其他票據行為生效或無效。  (5)協同性。同一張票據上的票據行為人應對票據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性質為票據行為的協同性或連帶性。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