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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收養

法律3.04W
過繼收養
孩子過繼後是否屬於收養

收養是指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以設立親子關係為目的的法律行為;立嗣,又叫過繼,主要是指沒有兒子的男子,立同族的子侄為傳宗接代之人。


立嗣的性質並不等同於法律意義上的收養。首先,立嗣者可以有子女,而收養人必須沒有子女;其次,只有同族的男子才能被立嗣,而在收養關係中,無論是否同族、無論男女,都可以被收養;再次,男子被立嗣後,在法律上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變,而收養關係一旦成立,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終止了。


“嗣子”與“父母”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關鍵在於是否形成了事實收養關係。如果形成,那麼“嗣子”相當於養子,其和“父母”的撫育、贍養、繼承等法律關係,與生父母和子女的關係一樣。


《收養法》頒佈實施之後,構成事實收養的立嗣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過繼三方一致同意;二是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以父母子女相稱,並解除了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三是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