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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養人繼承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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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養人繼承養父母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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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辦理條件: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30週歲。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從《收養法》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瞭解到,要收養孩子還需要辦理收養手續才行,而一般辦理收養孩子的手續是在縣級民政部門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的手續,此後收養關係才會產生法律效力。而在被收養人尚未成年之前,收養人不得解除雙方之間的收養關係,不過要是收養人與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話,則屬於例外情況。在解除收養關係的時候,收養的子女要是年齡超過了8週歲的,還應該徵得其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