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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轉自訴法律

法律1.35W
公訴轉自訴法律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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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轉自訴法律規定

公訴轉自訴是指對於按管轄範圍屬於公訴的案件,由於在國家消極行使公訴權的條件下,被害人為維護自己權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通過自訴方式追訴犯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立案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另外,公訴轉自訴案件,可簡易,不可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