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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轉自訴案件訴訟的時效

需要看具體的案情。按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這些情況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提起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要求人民法院審理指控被告人的行為,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並予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公訴只能由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
自訴案件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公訴轉自訴案件訴訟的時效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司法解釋》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