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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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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好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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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代書可以變更遺囑嗎

自書代書可以變更遺囑,因為遺囑書立後,可以撤銷和變更,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但變更公證遺囑的,需要再通過公證的方式變更,自行變更的,變更無效。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立遺囑的形式有五種,即公證遺囑、自書、代書、錄音和口頭遺囑。這五種遺囑形式是繼承法規定的法定形式。公證遺囑即以公證方式做成之遺囑。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自書、代書、錄音和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遺囑人以不同形式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可見公證遺囑的形式高於其它遺囑形式,具有優先性。這種優先性體現在該遺囑是在國家公證機關按法定程序做成,其真實性、合法性為國家公證機關所認可。繼承法在規定了公證遺囑形式和效力的同時,也規定了其他四種遺囑形式和效力。其中自書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繼承法對自書、代書遺囑形式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是以説明自書、代書和其他遺囑形式與公證遺囑形式一樣,都是繼承法規定的法定形式。同時也説明任何一種遺囑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遺囑人均可自由選擇,公證遺囑形式和自書、代書及其他遺囑形式都是公民表達自己意願的形式,無論哪種形式都應受法律的保護。

自書、代書遺囑應該説是遺囑人獨立自主,在經過深思熟慮後自己親筆書寫或者請人代寫,是經過遺囑人反覆考慮、填寫決定之後寫成,但凡遺囑人處分財產及重大事項選擇立遺囑的方式,從心理角度講。處理重要事務必定要慎重思考,而不會草率行事。由於遺囑的成立與其生效之間尚有一定的時間過程,也就是説在遺囑人死亡之前,遺囑並不馬上產生法律效力,也不對遺囑人產生任何拘束力,這個過程如果説遺囑人有些決定不成熟,不完善或者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遺囑人完全可以通過自書、代書隨時變更自己所立遺囑或撤銷自己遺囑。

綜上所述,允許公民寫遺囑安排好自己死後的所有事情是法律給公民最後的一項自由意思的權利,雖然寫好了遺囑也有了效力卻也不能因此就限制了客觀事實的變化,只要遺囑被當事人改變或者用自書代書的形式重改了,也應該遵守遺囑人的最後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