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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減刑後怎麼減刑

法律3.09W
無期徒刑減刑後怎麼減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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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無期徒刑怎麼減刑

判處無期徒刑該怎麼減刑減刑是刑罰執行過程中對於服刑人的一種悔改,立功的獎勵,對於服刑人來説是種重塑自我的機會,因此,減刑只適用於:

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説,減刑的對象只有被判處刑種的限制,而沒有犯罪性質和被判刑期長短的限制

2、在刑罰執行期間,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執行完畢,減刑就不存在意義了。

符合上述兩個前提條件的犯罪分子,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刑。其中包括: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八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