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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房處置實施方案

法律1.5W
集資房處置實施方案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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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實施方案


1、苗木具有季節性和專業化;徵地以移栽為主的根據不同季節按“標準”的20%-40%予以補償, 徵收按“標準”補償。

2、如遇特殊要求(例:古樹名木)補償,應由專業部門評估,評估不成,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3、載花木補償標準不計算存貨率,只補償搬運及搬損費,一般按總出圃價的5%補償。

4、在鮮花收購期,原則上應先收穫後用地,並且不予賠償,如果急需用地,則應補償產值損失;在其它季節只補償投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