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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期限,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法律2.82W
勞動仲裁期限,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勞動仲裁期限,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勞動仲裁的做出期限一般是四十五日,但是如果案情複雜可以延期,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