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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

法律1.99W
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
用人單位無故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嗎

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不一定有賠償的。具體情況有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員工不續簽的情況下,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不一定有賠償的。具體情況有: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①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②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3、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雖然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勞動關係的時間,但是在合同到期的情況下,只要是勞動者沒有違反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的 ,那麼都應該按照原有合同進行續簽,如果拒絕續簽的都應該進行相應的賠償,按照工資的成倍數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