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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徵地補償款可以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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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徵地補償款可以分嗎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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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徵地補償款分配

如果國家所徵收的土地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需要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定的補償款,然後由村民小組將補償費分配給所有村民。那麼,農村集體徵地補償款應該怎麼分配呢?

1、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歸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徵地農户財產損失的補償,歸屬的原則是誰種植歸誰所有。如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有所有。

2、徵地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徵地農户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租賃經營權的補償,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它必須專款專用,用於安置被徵地農民。如被徵地的農民放棄統一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將收到的徵地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民。

3、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雖然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程序即應當有本村過半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但如果被徵用的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整相應土地給其承包或者對其喪失承包經營權進行進行補償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