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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放棄繼承權是否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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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放棄繼承權是否要公證
民法典放棄繼承權是否要公證
放棄繼承權需要公證,只有公正後不動產中心才會進行過户。有遺囑遺產繼承需要向公證處提供財產證明、親屬關係證明以及繼承人的身份信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證之後應當向不動產權中心申請變更登記。遺囑可以指定不具有親屬關係的人繼承遺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