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放棄財產繼承是否要公證

放棄財產繼承是否要公證
律師解析:放棄財產繼承不一定需要公證,但是必須做出書面形式的表示。
放棄繼承,又稱“繼承的拋棄”。
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單方法律行為。
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餘後即喪失了繼承權。
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