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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

法律1.32W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該如何處理呢?
按照相關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可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爭議各方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 中級 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