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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志願服務協議

法律2.66W
醫療志願服務協議
志願者服務受傷可以認定工傷嗎

一般來講,志願者參與公益服務活動,雖然不會與相關組織產生勞動合同關係,不符合工傷認定前提,但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了例外條例,即“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因此,志願者有權享受工傷待遇。


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幫工人”的規定,志願者遭遇人身傷害,也可以要求公益組織賠償。司法解釋規定“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我國志願活動,大多是由相關單位、組織發起的,所以其有義務對“幫工”性質的志願者承擔賠償義務。


將志願者因活動受傷認定為工傷還是幫工賠償,都屬於法律對於志願者角色定位的問題,但目前關於志願者的社會屬性還未有明確規定。


此外,志願者和服務對象之間侵害的問題,也應進一步明晰權責,例如服務對象在接受志願者服務過程中,造成志願者損害,應當自行承擔民事責任。公益組織應當支持並幫助受損的志願者向相關服務對象追償損失。而當志願者傷害了服務對象時,公益組織應該是第一責任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公益組織進行賠償後,有權向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志願者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志願者服務受傷是可認定為工傷的,也是會獲得補償的。


在我國相關的志願者受傷的,符合我國因搶險救災、保護我國國家權益而受傷的工傷條件。對相關的工傷志願者進行相應的補償,相關的志願者可以按照相關的資料,提出相關的申請,保護自身因工傷收到的損失進行相關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