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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屋後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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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屋後的抵押
未經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怎麼辦

實踐中,經常會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為由,主張其他共有人對外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對此問題,應區別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


1、一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基於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但如有證據證明買受人存有過錯,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為數人的,基於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在其他權利人事後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


實踐中,有很多房屋共有人,因為某種原因,未經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而第三人並不知道房子是共有的,這種情況下無疑是對其他房產共有人合法權益的侵犯,但仔細分析第三人往往也是很無辜的,通常遇到這樣的情況要如何處理才好呢?此時可以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處理問題,相信可以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