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如下:一、刑事犯罪主體
刑事責任年齡:
1、未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無刑事責任能力。
2、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對八種犯罪行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應負刑事責任。
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量刑:
①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②不適用死刑(包括死緩)。
3、已滿16週歲:應當負刑事責任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責任能力:
1、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①負刑事責任;
②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①當負刑事責任;
②可以從輕或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醉酒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刑事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危害結果必然或可能發生,即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2、間接故意:明知危害結果可能發生,即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犯罪過失:
1、疏忽大意的過失,即應當認識到,但沒有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最終發生違背其意志。
2、過於自信的過失: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但輕信能夠避免,即危害結果的最終發生違背其意志。
3、不可抗力: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但不可能排除或防止結果的發生,危害結果的最終發生違背其意志。
4、意外事件:沒有認識到,也不能夠、不應當認識到危害結果的發生,危害結果的最終發生違背其意志。
三、刑事犯罪客體
指為刑事法律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
四、刑事犯罪客觀方面
“作為”即積極的行為,是指以積極的身體舉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不作為”行為構成不作為犯必須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為前提,並且: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這種義務一般指由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所規定併為刑法所認可的義務,任何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都必須履行這種義務;
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承擔的義務;
3.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4.基於法律行為承擔的義務。
不管是什麼樣的犯罪,其構成要件都是上述四大方面,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以及犯罪客觀方面。只是在針對具體的罪名時,這四個構成要件的內容略有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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