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構成要件是哪些?
一、刑事犯罪構成要件是哪些?
刑事犯罪構成要件包括犯罪行為、犯罪危害兩方面,具體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認定某一具體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事實特徵。任何犯罪都是具體的,其構成要件都是不一樣的,盜竊罪不同於詐騙罪、故意殺人罪不同於故意傷害罪,就在於他們有法律規定的具體要件。例如故意殺人罪,必須具備侵害人的生命權、出於殺人的故意、實施了殺人行為這些具體的構成要件才能構成。從刑法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看,有詳有略。對於那些犯罪性質較明確,立法者認為不需要對犯罪構成作詳細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規定的較為簡單,例如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規定,對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簡單。而對某些難以簡單的犯罪,則表述得較為詳細,例如,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這就對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作了較詳細的規定。
二、滿足犯罪構成要件後免於刑事處罰和緩刑有什麼區別
緩刑雖也可以看作是有條件地免除犯罪分子的刑罰,但它與免予刑事處罰存在以下不同之處:
1、免予刑事處罰是依法只對被告人定罪,但不判處刑罰;而緩刑是對被告人既要定罪,又要判處刑罰,只是所判刑罰暫不執行。
2、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根據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而適用緩刑主要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3、被宣告免予刑事處罰的罪犯,不存在曾經被判過刑的問題,也不存在就被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再執行刑罰的可能性。而緩刑犯確實是被判處過一定刑罰的,雖然宣告暫緩執行,但卻保留着執行的可能性,即是否執行原判刑罰取決於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是否又犯新罪、發現漏罪或者嚴重違反有關監督管理規定。即使是緩刑考驗期滿而事實上未執行原判刑罰,也不能改變其曾經被判過刑的事實。
4、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即使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也不存在適用數罪併罰的問題,因為前罪本來就未判刑;而緩刑犯在考驗期內如果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則應撤消緩刑,把原判決確定的刑期與新犯罪或者發現的漏罪的刑期,進行並罰。
任何的犯罪行為人,都必須是在滿足犯罪構成要件之後,才有可能會被司法機關判處刑事處罰。犯罪構成要件除了會影響檢察院的最終量刑之外,還是確定犯罪主體具體的犯罪行為的方法之一,若是公民不滿足犯罪構成的要件,此時有可能只會被判處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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