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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確定的監護人

法律2.46W
協商確定的監護人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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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能協商確定嗎




    可以,但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必須是上述有監護資格的人中之一,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可以一致同意由其他沒有監護資格的人來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經協商確定的監護人應承擔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未成年人可以同時有兩個以上的監護人,但必須是位於同一順序的,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一起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成年的兄,姐也可以同時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祖父母和未成年人的兄,姐不可以同時擔任監護人。



    這個監護人的確定也是需要這個協商的監護人具備一定的能力的。如果説這個未成年人的爸爸媽媽去世了,實在沒有辦法了,這個直系的親屬也應該負責的,有監護能力的要負起這個責任的。但是這個也不是説隨便就可以當監護人的,一定是要有監護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