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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確定的監護人何時能協商確定?

協商確定的監護人何時能協商確定?

一、協商確定的監護人何時有資格?

當這個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下列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法院以上述作為指定監護的順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則由他們優先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過世,則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擔任監護人,依此類推。但若前一順序中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以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能協商確定嗎

可以,但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必須是上述有監護資格的人中之一,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可以一致同意由其他沒有監護資格的人來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經協商確定的監護人應承擔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未成年人可以同時有兩個以上的監護人,但必須是位於同一順序的,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一起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成年的兄,姐也可以同時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祖父母和未成年人的兄,姐不可以同時擔任監護人。

這個監護人的確定也是需要這個協商的監護人具備一定的能力的。如果説這個未成年人的爸爸媽媽去世了,實在沒有辦法了,這個直系的親屬也應該負責的,有監護能力的要負起這個責任的。但是這個也不是説隨便就可以當監護人的,一定是要有監護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