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間辭職競業限制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企業為了更好的與商業對手搞竟爭,紛紛使用起了競業限制這一招。那麼,試用期辭職有競業限制嗎?為了回答這個問題,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簽訂勞動合同期間可以辭職嗎
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是允許辭職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就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如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不收費),再要回工資就是了。
拓展資料
為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應約定明確的期限。在實踐中,確實有一些職工在工作中表現消極,經常違反企業規章和勞動紀律但情節又夠不上勞動法規定的解除勞動關係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要解除勞動關係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解除勞動關係又給企業造成損失。
在另外一些情況下(如職工不勝任工作),企業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國有企業除外)。因此,如果約定明確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宜太長),企業就有相當的主動權,可以避免承擔因辭退引發的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應儘量詳細地約定雙方的義務。約定雙方義務的益處既在於保證雙方按照合同嚴格履行職責,防止出現違約情況;也在於一方違約時,能夠有明確的處罰依據。
對於企業來講,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職工的工作崗位及其具體職責,並明確對於該崗位工作的具體要求。這樣,員工有違反職責的行為,就有明確的處理依據。
辭職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規定,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勞動合同期間是可以辭職的,如果你在該公司做了很多年,只能提前一個月向公司申請離職,如果你還是在試用期,可以在離職前三天申請。不然的話,不提前申請是不能離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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