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未約定擔保期限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擔保人未約定擔保期限
保證的期限應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的話,則按下列規定處理:
1、屬於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2、屬於連帶保證的,債權人有權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何種情況下擔保人免責呢:
第一種:借務人與債權人串通,詐騙擔保人。這時,擔保人只要提供確鑿的證據,便可免除擔保責任。
第二種:債權人使用不正當的手段,例如欺詐、脅迫等,使擔保人簽訂保證合同。這類情形是違背擔保人自身意願的,擔保人只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擔保合同視為無效,擔保人不用擔責。
第三種: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限內沒找擔保人還款,就視為主動放棄這個權利,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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