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入世
養老金問題
企業用工和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破產清算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該如何補繳養老保險費?
企業用工和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補繳養老保險費,要嚴格按照規定對條件、程序和辦法進行審查辦理。其中,原來已經辦理待業手續並已繳納待業期間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待業期間的繳費年限予以合併計算,不能補繳待業之後到用人單位工作之前的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逐人審查單位工資發放財務憑證和明細表、勞動合同、招用人員登記表等原始資料,防止非本單位職工掛靠補繳養老保險費的現象。
針對破產清算企業職工,如果中斷繳費一年以上需要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要按原來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補繳。經過轄區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企業,其職工可參照破產清算企業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
新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不能補繳養老保險費。原來辦理待業手續並且已繳納待業期間養老保險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其待業期間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併計算。已參加養老保險中斷繳費一年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含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個人繳費人員),如果補繳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需要按照不低於當年最低繳費基數和現繳費比例,每往前補繳一年加收10%係數的辦法補繳。
此外,通知規定,如果靈活就業人員已經參保繳費,不得再補繳首次繳費起始時間之前的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也不能追補繳費增加繳費年限。如果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所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查批准,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備案之後,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後,按規定辦理退休,定期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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