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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拖掛故意殺人

法律2.92W
交通肇事拖掛故意殺人
交通肇事故意殺人罪判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具體情形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行為人交通肇事後,明知被害人已經重傷,若不及時搶救可能導致死亡,為逃避罪責,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因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其主觀心理狀態已明顯從交通肇事時的過失轉變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希望和放任的故意,構成了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


(二)肇事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掛附在車輛上,繼續行駛極有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但為逃避罪責駕車拖掛被害人逃逸,從而致被害人死亡;肇事行為人明知被害人不經緊急救治極有可能死亡,而將其轉移至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隱藏或遺棄,從而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肇事行為人這種拖掛和轉移行為直接對被害人生命權益造成侵害,其主觀心理狀態已發生了質的轉化,進而在新的罪過形式的支配下實施了新的犯罪行為,以不作為的方式構成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


(三)交通肇事後,肇事行為人明知被害人並未死亡,但為逃避罪責而倒車軋輾被害人或者將被害人轉移至偏僻的地方掩埋,從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其主觀心理狀態已轉化為積極希望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並且積極實施了足以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實質行為,以作為的方式構成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