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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故意殺人

法律1.61W
交通肇事逃逸故意殺人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與故意殺人罪區別
一、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即,所謂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為人在交通運輸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並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4)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交通肇事逃逸與故意殺人罪區別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區別要點:交通肇事罪(逃逸緻人死亡)僅有消極的不救助行為;而故意殺人或傷害罪有積極行為。(1)有積極行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①隱藏;②遺棄。(2)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因為遺棄、隱藏,使被害人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注意,對這種情形在不能證實具有直接故意的情況下,如果事實上沒有發生“死亡或殘疾”結果的,不應按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未遂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