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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目前在XX邦上班,經理説讓我離職那麼上月工資和當月的工資會不會發放

法律1.22W
您好~我目前在XX邦上班,經理説讓我離職那麼上月工資和當月的工資會不會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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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從主體的角度區分,勞動合同解除包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以及雙方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又可細分為過錯解除、非過錯解除和經濟性裁員。過錯性解除,是指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制度,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非過錯性解除,是指在勞動者無主觀過錯但基於某些客觀原因,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制度,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四十條。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等情況下,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裁減成批人員的制度,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包括主動辭職和被動辭職兩種。主動辭職是勞動者提前三日試用期內或者三十日試用期滿後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被動辭職是指在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無需提前30日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提出動議,並與另一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的解除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