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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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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程序一般分為以下幾步:
一,職工發生工傷後,經治療病情相對穩定後,由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需要提交《工傷決定認定書》、有效的診斷證明等材料。
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後會進行材料審核,對於材料不完整的會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三,材料收齊後,勞動鑑定能力委員會一般會選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
之後專家組會根據工傷職工傷情及醫療診斷情況提出鑑定意見,並作《勞動能力嘉定、確認結論通知書》。鑑定委員會一般在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