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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終止後按什麼順序清償債務

法律2.34W
民辦學校終止後按什麼順序清償債務
民辦學校終止後按什麼順序清償債務
對民辦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